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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2016-05-17 09:16   审核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 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校方提供的BBS及学校各系、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BBS站点。

第三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在网络中心办理专项申请及备案手续,只有在网络中心同意后,方许建立,并获得相应用户权限。校园BBS用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 不接受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司法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担任各频道下设的各版面版主。用户有在站内各正常版面发贴和读贴的权限,版面中有特殊规定或者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的用户例外。用户有删除和修改自己所发帖子的权限,若帖子被回复,则修改和删除权限被取消。

第四条 站内新版的申请,须在系统相应开版申请中提出。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校园BBS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成立的讨论版为系统合法讨论版。

第五条 校园BBS实行异议仲裁制度,成立有专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由院网络领导小组指定和网上用户民主推举结合产生。用户对于信息被删除、账号被暂停或停止使用有异议时,可申请仲裁委员会复核。对于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复核决定,双方必须服从。

第六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 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八条 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 BBS站的合法用户。各BBS站应设立站长、分类内容管理人员,必要时可在各职务下设副职,协助管理。站长负责事务解决、问题解答、对外交流、系统公告及对站内频道、版面、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90日,并在学校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十一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发现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中心暂停该 BBS站的服务。

第十三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网络信息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站长、频道管理员、版主有权关闭其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其帐号。

(一) 违反第十条之规定;

(二)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三)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四) 在各讨论区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

(五) 有造谣、诽谤,或恶意中伤他人行为;

(六) 模仿论坛管理人员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第十六条 凡通过电子公告发表的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情节特别严重,论坛有权对其发布者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其帐号。

(一) 违反第九条之规定;

(二) 不符合相关讨论区发文规定的;

(三) 符合版面主题或规定,但意图不良的;

(四) 标题空洞,内容无实际意义或无具体内容的;

(五) 同一文章重复发表或同时贴在三个以上讨论区的;

(六) 在多个版块发布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或发布盈利性的广告;

(七) 转载无版权信息文章的,或有版权信息但同时连续转载数量超过具体版规定的;

(八) 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第十七条 校园BBS所发表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文责自负。校园BBS所发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和校园BBS共同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校园BBS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一)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园BBS”。

(二)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出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园BBS”。

(三)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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