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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泰皇岛分校校园卡管理办法
2026-10-13 08:4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和校园卡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园卡是指学校面向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统一制作、发放的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的身份凭证,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其中,虚拟卡依托“智慧东秦” APP、“智慧东秦”微信服务号和“东秦校园卡”微信小程序运行。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外发放与校园卡具有同类功能的证卡。

第三条 校园卡不具有劳动关系和人事聘用关系的证明效力。

第四条 校园卡用户包括个人用户、部门用户、商业用户三大类,其中:个人用户是指持有校园卡的各类人员,简称持卡人;部门用户是指基于校园卡系统运行的消费、门禁、图书借阅等各种应用子系统的管理部门;商业用户是指获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且通过校园卡系统进行交易的商业单位,简称为商户。

各类校园卡用户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信息化办)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建设、公共业务子系统及设备的管理运维和卡务管理工作。

第六 条财经处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后勤处负责商户的准入、变更、退出等规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园卡系统各对接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业务子系统的管理、授权和终端设备的管理、维护,并按照人员类型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设定身份识别和消费权限。

第九条 各类持卡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向信息化办提供办卡信息。

第三章 卡务管理

第十条 校园卡按照持卡人身份分为学生卡、教工卡、校友卡、临时卡四类。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在校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继续教育学生;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和长聘外籍教师;校友卡发放对象为曾在我校学习、工作过且已离校的师生;临时卡发放对象为外聘教师、驻校工作的服务外包人员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短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或学习等活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权限设定

各部门依托校园卡的身份识别功能、消费功能开展的各项业务,使用方式及人员权限由该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而设定。

第十二条 办卡信息的审核

校园卡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办理校园卡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本科生办卡信息由教务处审核,研究生办卡信息由研究生分院审核,留学生办卡信息由国际处审核,继续教育学生办卡信息由继教学院审核;教工卡办卡信息由人事处审核,其中长聘外籍教师办卡信息由国际处审核;校友卡办卡信息由校友办审核;临时卡办卡信息按照“谁管理、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申用

(一)校园卡的办理:学生卡在新生入学后集中统一办理(含实体卡和虚拟卡),教工卡在教师办理入职手续后随到随办(含实体卡和虚拟卡)。临时卡、校友卡原则上不发放实体卡,仅提供虚拟卡服务,确因工作需要办理实体卡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在校师生首次申领实体卡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申领实体卡及所有实体卡的补卡、换卡,须按照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缴纳工本费。实体卡发放后不再回收,制作工本费不退还。申领虚拟卡不收取费用。

(三)实体卡应由持卡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及时通过虚拟卡“卡片挂失”功能或到校园卡中心挂失。因挂失不及时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要求设置并妥善保管校园卡密码。如密码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因密码泄露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五)实体卡损坏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换新卡。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捡到他人遗失的实体卡时,应及时归还或送交校园卡中心。

第十四条 校园卡先充值、后消费,不能透支和取现,卡内预存金额不计利息。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教工离职、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时须持已办结的离校相关手续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化办提出退款申请,信息化办核查无误后向财经处转交退款清单,财经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完成退款。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用尽卡内余额,若离校后仍有少量余额,学生应在离校前维护好个人预留在学校财务系统中的银行卡信息,信息化办将在学校规定的最晚离校日期次日冻结校园卡账户,并向财经处转交退款清单,财经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完成退款。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学生卡有效期以学制为准,学籍异动的依据审批结果调整;教工卡、校友卡不设有效期;临时卡有效期按照归口管理部门与持卡人约定的在校工作、学习时限设定,如需延期,依据审批结果办理。

第十六条 校园卡注销

学生毕业离校、退学及教职工离职后,校园卡做注销处理;临时卡有效期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做注销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复制、抵押;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窃取、篡改、破解数据或密码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盗用、冒用他人校园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侵权行为的,信息化办有权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协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章 部门用户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中涉及校内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的,应当对接校园卡系统。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接校园卡系统所需的相关软硬件、耗材、工程、服务等全部费用由对接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业务系统通过第三方接口对接和使用校园卡系统时,应接受信息化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接部门有义务保证其对接子系统的数据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

第五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户应严格遵守学校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信息化办允许,不得擅自对接或改造校园卡线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商户应保障持卡人的消费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效校园卡的使用,不得因使用校园卡而收取附加费用。持卡人与商户出现的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商户终止校内经营活动时,应提出注销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办理校园卡账户清算、注销手续。

第六章 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接校园卡系统的业务子系统和终端设备,依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给商户使用的校园卡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人为因素造成故障或损坏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人为因素造成故障或损坏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商户自行购置对接的校园卡设备应符合学校统一规划与数据标准,由商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未经信息化办许可,任何设备及系统不得对接校园卡专网,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校园卡专网对接设备、插拔网络连接线及电源线。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办根据校园卡系统建设和运行需求对校园卡专网进行调整时,各类校园卡用户均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东秦校〔2021〕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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